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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模具企业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十五”期间将继续执行

  为了支持和扶植我国模具工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1997年至2000年,有80多家国有专业模具厂已享受了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收后返还70%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将在“十五”期间继续执行,并且扩大了享受此项政策的企业范围。

  2001年8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1]132号文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144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这是国家对模具工业又一次极大的支持。

  据悉,由于国家对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所以将于2002年末,对“十五”后三年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企业重新作出调整,有增有减。

  2001年8月28日,中国模具工业协会发出通知,向有关企业转发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文件,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注意事项。中国模协将于年内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如何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批准的对部分模具企业模具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模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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