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入区投资的优惠规定 第三条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自制产品,从生产销售之日起其实现并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予以返还地方财政分成的增值税(25%)3年。 第四条 对于修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得的收入,经过开发区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免征营业税。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年。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的自用房产,自购置或建成之次用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新购置的厂房免征契税。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中央直属企业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免征2年,减半征收6年。 第九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用设备及器具、工具、家具等,经批准,可在国家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基础上,在10%-20%的幅度内,缩短折旧年限。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用地可采用租赁和出让两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地价减免3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标准和办法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考核办法 项目名称:大连开发区圣洁(——)热处理中心 合作类型:合资 总投资:390万元人民币 投资方式:现金、设备、技术 投资比例:中方30% 外方70% 经营范围:高频淬火、保护气氛热处理、固熔、实效工具模具热处理、碳氮共渗、氮化、渗硼、化学沉积发黑、磷化等。 |
|||||||||||